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组织制度 >> 正文

32450新蒲京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jsjx 点击量: 发布:2018-10-10

32450新蒲京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规范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推进党总支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省委组织部 省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32450新蒲京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等精神和要求,依据《32450新蒲京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32450新蒲京党总支。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可参照本规则并结合《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教师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方案》(长学党字〔2018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实施细则》(长学党字〔201829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各党总支领导职责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总支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凡属应由党总支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其他会议形式替代党总支会议,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总支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是:该党总支所在单位或所包含的组成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职责工作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研究讨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

(三)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四)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等有关问题

(五)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的工作意见、措施。

(六)研究讨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设置方案和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工作报告,分析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工作意见、措施。

(七)研究讨论党建经费年度预决算和有使用权的党费的使用管理。

(八)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及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工作意见、措施。

(九)研究决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等党内先进表彰的选拔推荐。

(十)研究落实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和上级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正确区分党总支会议与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严格执行上级明确规定的议事程序、方式等各项要求。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先由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决定。不得用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能处室处务会议替代党总支会议,不得在程序、方式等方面违反上级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分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沟通后综合考虑确定。会议拟讨论的议题,议题提出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建议。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或增减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总支负责人安排所在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办公室提前半天以上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的扩大范围,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第十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提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对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而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经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与书记交换意见或向书记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党总支书记应组织安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及必要的法律咨询,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党总支班子成员都须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经全体充分讨论后,书记最后发表意见。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沟通协调后,提交下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四条 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党总支班子成员作简要汇报和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会议讨论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实际和需要,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有关问题时,原则上实行票决制。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整理会议纪要、决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须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六章 实施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按照职责分工或决定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对因病因事请假缺席党总支会议的委员,会后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委派所在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办公室负责人,向其通报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总支所在单位综合办公室或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和委员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导致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须及时向书记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报告,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按党务公开等制度规定及时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向党员、干部、师生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还须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时,每位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都须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其他人员发言。党总支书记宣布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不得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二条 凡属应由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擅自行事。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和本级党组织改变决议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对不按纪律规矩和规定要求回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纪律要求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各党总支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学年度考评、干部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领导班子要在切实组织落实党总支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年6月、12月底前认真开展本单位党总支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负责对各党总支执行党总支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教育管理,及时有效指导,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督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督办落实到位,须追责问责的要及时严肃处理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本规则执行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和不到位的,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32450新蒲京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32450新蒲京总支委员会

201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