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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0新蒲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点击量: 发布:2012-07-30

32450新蒲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阵、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使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既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又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统一行动,以充分发挥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项工作中的保证监督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系重要问题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系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第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包含系党总支部书记、系主任、系分管教学副主任、系分管学生副主任、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提议召开,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第二章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
1.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我系的贯彻落实
2.讨论系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人事安排、职称评定、全员考核、奖惩、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4.讨论其他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系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出。
第七条 提交议题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系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主任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系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与原则
第八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系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集体讨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十一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凡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领导提出议题,并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对需会议决策的事项,要提出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对事先未列入议题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各抒已见,观点明确,反对空话套话,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不能统一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四章 会议纪律与督办
第十三条 对党政联度会议做出的决定,不管个人是否赞成,一律按会议决定的口径对外公布,任何人不得跑风漏气,不得透露会议讨论过程情况。要求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主管领导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书记和主任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成文,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