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工作 >> 组织制度 >> 正文

32450新蒲京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作者: 点击量: 发布:2012-07-30

32450新蒲京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党总支的建设,规范党总支的工作,提高党总支委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院党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
1.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令法规、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等在系贯彻执行的措施。
2.党总支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总支向上级呈报的重要的请示或报告。
3.研究系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全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的实施意见。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研究制定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落实措施。
6.发展党员的工作,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对先进教师、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会工作积极分子等先进个人或先进单位推荐名单作出决定。
8.研究决定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事宜。
9.研究决定推荐上级党代会、职代会代表人选。
10.研究讨论纪律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违纪党员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11.研究讨论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的有关问题,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组织开好党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监促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12.研究制定党员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13.研究讨论系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
14.研究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党支部工作的有关问题。
15.参与讨论本系的发展规划;参与讨论重大经费的开支,重要建设项目和教职工的有关福利待遇。
16.分党校的有关工作。
17.讨论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总支委员认为需提交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由各党总支成员提出,报党总支书记决定。
第五条 对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应事先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
第六条 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经总支书记审定后,由党务秘书将会议主要内容、有关材料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有关准备。
第七条 凡未经总支书记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也不得研究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四、会议制度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成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委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或采取扩大会议方式举行。系行政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或由党总支书记委托其它党总支成员主持。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党务秘书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对所议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对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情。
六、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六条 凡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凡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总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传达至党支部或有关部门、教师或学生等。
七、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